案例:双柏县王XX副食店违法经营烟花爆竹案
基本案件:2024年2月7日,双柏县应急局、石咢嘉镇人民政府联合开展烟花爆竹安全检查中发现:双柏王XX副食店经营场所店面存放烟花爆竹制品(长寿电光火炮200型56封,中国红江西醴陵产20公分4盘,中国红江西醴陵产45公分2盘,中国红江西醴陵产25公分2盘,大号糖果烟花万载县产11袋,中西炮万载县产16包,超人玩具万载县产7盒,彩菊烟花5盒,020火箭10把,28金色电火花10把,黑狼火箭10把,酷酷荧光棒10把,八变色五彩花10把,鼠王44盒,888加特林2根,炫彩龙王球5把,七彩小黄人22瓶,激情小金鱼3盒,超人宝贝5合,浏阳情1箱,大富豪1箱,麒麟送福1箱,加大照明弹8把,仙女棒18把,金色雷电光炮15封,小西炮24袋,金玉满堂14盒,神枪手5盒,银色喷泉9盒,大西炮8盒,闪光雷15个)并进行销售,存在:1.双柏县王XX副食店负责人王XX未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营业执照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项目;2.负责人王XX未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培训;3.烟花爆竹制品未实行专店专柜销售,与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日用百货、文化用品、混合存放;4.未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5.店内未配备消防器材和张贴明显的安全标志等违法经营销售烟花爆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六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对双柏王XX副食店储存、销售烟花爆竹产品进行现场查封扣押。
查处理由及结果:双柏县王XX副食店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擅自储存销售烟花炮竹经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第三条第一、二、三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第九条第一、四、六款和第十条第一、二、三、八款规定要求。经现场对负责人王XX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经营宣传教育,涉嫌违法人王XX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险性,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的规定,给予王XX副食店责令停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活动并没收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移交公安机关进行销毁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非法储存和无经营许可擅自销售可能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烟花爆竹零售店必须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范围内合规经营。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违规超量储存、未经许可擅自违法经营销售烟花爆竹行为,都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威胁。双柏县应急管理局对双柏县王XX副食店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经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强化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秩序,保障合法经营者的权益,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